JIANGSU CHOUSHE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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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博輪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江蘇籌勝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常州群基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群基公司)的委托,就貴司與常州群基公司關于2013年1月30日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履行一事致函如下:
根據常州群基公司提供的材料顯示:貴公司與常州群基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常州群基公司向貴公司供應機床四臺(“群基加工中心CMV-1690”機床一臺、“群基輪胎模放電機CNC-600T”機床兩臺、“旭正龍門加工中心TOM-2202”機床一臺),合同總價299萬元,交貨時間為簽約后3個月,交貨地點為博愛縣許良鎮狄林村,付款方式為簽約時支付訂金50萬元,出貨前付220萬,尾款29萬交機日起算一年內付清。合同簽訂后,常州群基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已將其中三臺機床(型號為“群基加工中心CMV-1690”機床一臺、“群基輪胎模放電機CNC-600T”機床兩臺)交付于貴公司,最后一臺“旭正龍門加工中心TOM-2202”機床于2013年4月20日定作加工完成,并多次通過電話、面談的方式要求貴公司盡快支付220萬元以便安排發貨,但貴公司就差額部分的1029000元至今未付,致使“旭正龍門加工中心TOM-2202”機床一直存放在工廠倉庫,閑置至今。
本律師認為,貴公司與常州群基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受法律保護。常州群基公司在2013年4月18日根據貴公司的付款比例已將其中相應價值的三臺機床(型號為“群基加工中心CMV-1690”機床一臺、“群基輪胎模放電機CNC-600T”機床兩臺)交付貴公司,由于貴公司在支付了167.1萬元貨款后,未再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將合同價款支付至約定的270萬元,因此,群基公司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對“旭正龍門加工中心TOM-2202”機床予以留置,同時仍有權要求貴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支付壹佰零貳萬玖仟元(小寫:1029000元)貨款。
鑒于以上情況,常州群基公司現特委托本律師致函貴公司,望貴公司在收到本律師函后予以重視,并能在七個工作日內將壹佰零貳萬玖仟元(小寫:1029000元)貨款支付至常州群基公司,以便群基公司能按照合同約定將機床交付貴公司。若貴公司對以上情況有異議或有其他問題,請與本律師或直接與常州群基公司聯系,以便該事項盡早解決。
特此函告,盼函復!
本律師函的出具并不意味著我委托人免除、放棄、豁免或喪失依據中國法律追究貴公司民事責任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亦不意味著我委托人在追究責任的范圍、時間及金額等方面給予貴公司以任何之寬限。
江蘇籌勝律師事務所 \ 執業律師:
2015年7月8日
本律師函一式三份,寄送貴司一份,本所保留一份,抄送委托人一份,律師電話:13913140516.